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职能
(一)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,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。
(二)承担全省地方各项税收及省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费、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职责。
(三)负责税收工作调研,负责全省地方税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,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,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;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税税率调整及减免有关事宜。
(四)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,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、政策的贯彻落实,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执法活动;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。
(五)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,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,规范纳税服务行为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履行提供便捷、优质、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,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。负责组织税法宣传。
(六)编制、分配和下达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税收会计、统计核算工作,考核计划执行情况。负责普通发票和票证管理。
(七)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,规划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。
(八)负责地方税务反避税工作,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,负责外资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。
(九)负责税收检查工作,规范和整顿地方税收秩序。
(十)负责中、省企业和省内重点税源的税务稽查工作。
(十一)垂直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、编制、人员和经费等工作;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;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。
(十二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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